放療是骨癌治療中常用的一種輔助治療方法,骨癌患者進行放療前,根據個人的整體病情確定治療目的,選擇正確的放療方式、照射范圍、放療時間和劑量,有助于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,提高患者生存質量。
目的一:完全控制腫瘤
對于可能長期生存或由治愈可能性的骨癌患者,照射野應超出病變一定范圍,可按照50~60Gv/5~6周給予放療量,治療同時還需注意保護周圍正常組織器官。單純化療并不能完全治愈腫瘤,常需合并應用其他抗癌療法。
目的二:一定時間內控制腫瘤的發(fā)展并恢復功能
控制腫瘤的發(fā)展并恢復功能所給予的化療劑量一般為30~40Gv/2~4周,主要適用于預計生存時間半年以上的骨癌患者。此化療方案也適用于骨轉移發(fā)生在脊椎或骨盆等重要部位的病人和已發(fā)生病理性骨折和神經功能障礙者控制腫瘤繼續(xù)發(fā)展。
目的三:單純短期止痛
對于活動困難的重癥病人和預計生存期不超過3個月的骨癌患者,為減輕其癥狀,可于最痛苦的病變處給予1次至數次的大劑量照射,即每次40~80Gy,通常有很好的止痛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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